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如今自媒体盛行,运营微信公众号门槛也低了不少。为了增加阅读量,在编辑内容时,大家经常会使用各类精美图片。然而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如果随意使用图片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记者29日从岳麓区法院获悉,某单位因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他人多幅美术作品而被判赔偿2000元。律师提醒,图片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不代表可以免费使用,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2004年1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漫画人生哲理》,书中收录了多幅漫画。2024年8月1日,通过授权,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了其中10幅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其他著作权财产权,有权单独以被授权方的名义通过诉讼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或补偿。该公司发现,某单位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十幅高情商的画,告诉你朴素的人生哲理》一文中,所使用的图文与这些作品内容基本一致。2024年8月9日,该公司取证后,以某单位侵犯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收到起诉通知后,我们已经在第一时间将案涉图文进行删除。从发布直至删除,该推文的阅读量仅为72。产生的影响较小,并没有对著作权利人声誉造成损害,更没有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某单位表示,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属于公益的、非营利性公众号,所发布所有图文内容仅为学习分享使用,不作商用,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岳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某单位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虽未直接获得商业利益,但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其系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情况,故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独创九游娱乐 九游娱乐官方性程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原告对同类案件的维权数量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后,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元。
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表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公开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运营主体身份是什么,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标准,而是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在自行开办的公众号中转载他人作品,若转载目的、转载范围超出合理范围,同样构成侵权。”
李志员建议,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运营过程中,使用的图片最好自行拍摄制作,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特定的图片,应当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从第三方付费平台付费使用,在使用前务必了解图片是否可以商用及许可使用的范围,切不可随意下载或修改网络图片,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